各县区科技局,各县区科技局、开发区经发部、高新区科创部:
企业科技特派员是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协同创新的重要桥梁。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山东省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精准服务企业,拟重点围绕上述企业人才需求和产学研对接需求备案一批企业科技特派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在编在职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及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心帮助企业发展,有志于从事产学研合作相关工作。鼓励省外科研人员申报山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
每家企业(孵化载体)可对接多个科技特派员,每个企业科技特派员最多服务2家企业(孵化载体)。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
二、服务重点
企业科技特派员重点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县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等提供服务。
三、备案程序
(一)企业(孵化载体)与科研人员双向对接。企业(孵化载体)结合自身创新发展需求,可自主或通过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协助方式,积极主动与意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科研人员交流对接;同时,科研人员根据自身擅长领域以及科研成果,也可自主或通过科技部门协助方式,积极与意向企业(孵化载体)对接交流。对于前期双方已有合作基础的,也可直接推荐企业科技特派员。
(二)县(区)级科技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备。双方对接成功后,由企业(孵化载体)组织填写科技特派员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并报所在县(区)级科技部门;县(区)级科技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备案汇总表见附件3。
(三)备案并公布名单。市科技局根据申请情况进行推荐,省科技厅对市级科技部门提报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备案信息表进行审核,并予以备案后,公布企业科技特派员名单。
(四)签订协议并留存。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孵化载体)、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报企业(孵化载体)所在县(区)科技部门留存。
四、有关要求
(一)县(区)级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对接服务工作,大力推动创新要素资源向企业集聚,不断健全促进企业创新的服务保障体系同时,要及时总结科技特派员工作取得的成效,宣传典型案例,积极营造支持企业创新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联合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积极为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创造条件,围绕企业科技特派员与企业合作方向,推动本单位的人才、成果、平台等优势创新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三)派驻企业(孵化载体)应积极为企业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科研条件,营造协同创新的良好环境。同时,及时做好工作成效总结分析,定期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四)请县区科技局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企业科技特派员备案信息表、备案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市科技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zkjjgxk@hz.shandong.cn
咨询电话:0530-5310874
附件:
1.各县区科技局科技特派员工作联络人.docx
2.企业科技特派员备案信息表.docx
3.企业科技特派员备案汇总表.docx
菏泽市科技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