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药管字〔2021〕1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提升农药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培育创新型企业及产品知名品牌,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经研究确定,委托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示范性农药生产企业培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推进农药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助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从“技术创新”和“产品品牌培育”两方面,遴选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开展示范性农药生产企业培育试点工作。2021年度,合计择优遴选40家以上“技术创新”和“产品品牌培育”农药生产企业。
二、遴选要求
(一)“产品品牌培育”试点企业
企业应符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生产地址在本省,依法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3年(含)以上。企业集团申报“产品品牌培育”示范性农药生产企业培育试点,其集团内所有企业应使用同一企业品牌;
2.依法生产经营,连续3年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3.产品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细分领域产品位于国内前列;
4.产品质量优,企业近3年来所有产品在部、省农药市场抽检中未出现质量不合格、没有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5.产品品牌发展后劲足,开发、储备新产品多,产品结构合理;
6.安全、环保、职业健康保障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健全,在政府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严重问题,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7.诚实守信,企业行为行内公允,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强正向示范带动作用。
(二)“技术创新”试点企业
企业应符合《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生产地址在本省,依法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3年(含)以上;
2.生产区规划布置科学合理,具有显著优势特点;
3.生产装置智能化程度高,具有同行发展示范引领性;
4.创新能力强,建设有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发明专利、专有技术较多,近3年内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投放市场,效益较好,发展后劲大;
5.重视产品质量,近3年来,企业所有产品在部、省农药市场抽检中未出现质量不合格、没有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6.安全、环保、职业健康保障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健全,在政府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严重问题,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7.诚实守信,企业行为行内公允,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强正向示范带动作用。
三、遴选程序
(一)设区市组织推荐。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企业申报表格可登陆省农药行业协会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由各设区市组织初选,排序推荐,统一报送。未经所在市推荐的材料不予审核。
(二)成立评审遴选专家组。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会同省农药检定所,指导省农药行业协会成立评审遴选专家组。
(三)确定遴选结论。由省农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及产品的市场满意度进行调查,对申报企业进行遴选审查并视情组织实地核查,形成初审结论;评审组向评审遴选专家组报告初审结论,评审遴选专家组集体确定遴选结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试点企业。遴选结论打破企业所在行政区划界限,实行总量控制、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省农药行业协会和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
四、有关要求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省农药检定所会同省农药行业协会不定期组织对“示范性农药生产企业”培育试点工作检查指导。对遴选确定的试点企业,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经检查认为不再符合试点标准要求的,或者社会公众反映该企业问题集中的,经核实后撤销“示范性农药生产企业” 培育试点。
本次遴选培育试点工作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各市推荐汇总表及申报单位申请表(word版及盖章PDF版),请于11月15日前发送至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电子邮箱或邮寄至山东省农药行业协会。
联 系 人:张平南、罗娜、张昊
联系电话:0531-86401641、18660181526、1318887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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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sdnyxh2016@163.com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山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3
附件:1.示范性农药生产企业培育试点工作申报表(“产品品牌培育”试点企业)
2.示范性农药生产企业培育试点工作申报表(“技术创新”试点企业)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18日